申請進駐須知
前言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運用既有之研發技術、研究設施及空間等資源,建構良好之綜合營運與人才培育環境,促進農業科技成果之開發運用及產業升級。
本須知特彙整廠商申請進駐育成中心之相關資料,以協助申請廠商易於瞭解作業要點內容,作為申請之依循。
申請資格
- 符合農業部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要點之合作業者。
- 符合本所創新育成中心專長領域與培育目標之農業企業機構,其技術成品具創新性且具雛形者。
- 符合中華民國境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下或員工數未達二百人)。
- 以國內產銷班或自然人為申請者,應於進駐一年內完成公司設立之法定程序;屆期未完成公司登記者,本所得提前終止合約。
培育經營範圍
- 生物科技與產品。
- 食藥用菇類產品。
- 作物品種改良與生產管理技術。
- 植物保護技術。
- 農業機械化與自動化技術。
- 農業資源保育與永續農業生產。
- 美容保養與保健產品。
- 其他高附加價值農產品、技術與農業相關服務。
進駐申請
- 擬進駐團隊人數以不超過10人、申請進駐總培育間不超過20實坪為原則。
- 申請進駐廠商申請坪數應與進駐員工人數及特殊用地需求,應成合理比例。
- 進駐廠商可視供需及經營發展狀況向本中心提出擴充申請。
進駐廠商之權利與義務
凡申請核准進駐之單位,得/應享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 權利
- 以低於市價之優惠租金承租進駐本中心。
- 得免費或優待費率享受本中心所提供之辦公設施、網路通訊設備、共同行政支援及專業服務體系等服務。
- 廠商進駐年限原則上為三年,因特殊發展需求,可提出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一年,最多可展延一次。
- 義務
- 應遵守本中心培育管理及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
- 應依規定定期繳交培育場地/設備(施)租金及相關水電費等。
- 以國內產銷班或自然人為申請者,應於進駐一年內完成公司設立之法定程序;屆期未完成公司登記者,本所得提前終止合約。
- 因進駐期間期滿,或其他相關離駐條件成立時,應在個案輔導諮詢小組之協助下於期限內完成離駐手續。
本須知中所規定之權利/義務,如有未盡者,請參考本中心「培育管理及考核要點」。
申請方式及截止日期
即日起,開始收件,惟若進駐廠商已滿時,即不再接受後續之申請。
申請應備資料
- 公司申請者:
- 申請書。
- 營運計畫構想書。
- 同意審查聲明書。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產銷班申請者:
- 申請書。
- 營運計畫構想書。
- 同意審查聲明書。
- 產銷班成立佐證資料。
- 產銷班班長身分證影印本
- 自然人申請者:
- 申請書。
- 營運計畫構想書。
- 同意審查聲明書。
- 身分證影本。
本中心為評審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文件。
註:可由資訊服務網站進入本中心網頁,下載取得計畫相關表單、資訊,或洽育成中心辦公室索取電子檔。
送件地點
以函件或親送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創新育成中心辦理 (413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89號),電話:(04)2331-7461,e-mail:gss1007@tari.gov.tw
審查與簽約作業
- 初審由個案輔導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未通過者,其申請文件得全部退還。
- 初審通過之申請進駐案,由進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複審會議由輔導小組報告初審結果,申請進駐者列席說明。
- 複審未通過者,得於書面通知一個月內依據審查小組審查意見提出申覆,如仍未獲通過者,其申請文件全部退還,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申請案。
- 複審通過者應於書面通知一個月內完成進駐手續,屆期經催告一個月後仍未進駐者,視為棄權。
- 申請進駐案受理十天內完成初審,初審後二十天內召開審查小組,並完成複審與通知(不含資料補正時間)。
- 審查通過者應於書面通知十五日內,備妥依審查決議修訂正確之計畫書、已用印制式合約,正式發函送達創新育成中心辦理簽約。
最後異動時間:2023-08-08 0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