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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摘錄內容: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休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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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6-09-21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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