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之(三)規定,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定支核給,由於該規定已基於演講之特性而未設一定之支給標準,其中如有書面演講資料之提供,亦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3.7.22處忠字第093000467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