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問答

(支出憑證審核)會計年度終了,會計部門於通知機關內部各單位於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各項案件結報事宜時,得否要求將日期仍載為當年度之日期?例如年度終了日之加班費,應如何辦理結報?

A:依預算法第12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於12月31日終了,各機關會計單位為利年度決算之編造,於年度終了前依例均會通知機關內部各單位,對於年度應支付款項,請於年度終了前完成結報;如於年度終了日無法完成結報,只要支付款項屬於當年12月31日(含)前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依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第7點規定,仍可於次年度1月15日前辦理支付,並依「實際開立付款憑單之日期」予以記帳,列入當年度決算。所提年度終了日加班費支付事項結報日期之疑義,請參考前開規定辦理。

(92年4月版#56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最後異動時間:2011-08-25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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