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出)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均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公假中未具公(出)差性質者,仍不得支領差旅費。
(行政院主計處95.10.18處忠字第095000609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