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問答

(差旅費訓練講習費)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通勤上下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及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本案住所地(台中)若較機關所在地(嘉義)至出差地(高雄)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至受訓地為台中時,由住所前往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則不再報支。

(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最後異動時間:2011-08-25 15:06:00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