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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農業試驗分所 報廢財物及廢五金一批公開標售(第1次標售)

一、標售案編號: 1121028

二、標售案名稱:報廢財物及廢五金一批公開標售(第1次標售)

三、本標案標的物報廢財物(參考標售明細表)、廢五金一批

四、決標原則:

(一)本標案開標結果採高於公告底價且為最高價格(單價)者得標,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開標主持人比加價決定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二)總價以實際過磅重量數乘以每公斤單價為準。有意競標廠商可至現場檢視實際情況,得標後不得異議。

(三)取貨日期及地點:決標次日起20日內在本分所指定嘉義市附近公證地磅過磅,運費及過磅費等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四)本標的物一經決標,買賣契約即屬成立,包含所需人工、機具、運送車輛、油料、及載運人員之投保100萬元意外險保險費等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擔,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本所支付費用,且其現況、利益、風險及作業人員之安全,得標廠商應自行評估負責。

 (五)本標售案得標廠商於本標案標的物提領及載運中,應將現場廢品存放區復原清潔並善盡處理之責。

 (六)本批廢品經出售後,除請得標廠商依相關主管機關現行法律規章妥善處理外;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者,概由得標廠商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五、招標機關名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

六、招標機關地址: 60044 嘉義市東區民權路2號

七、招標機關聯絡人姓名:蔡小姐 電話:05-2753022

傳真:05-2773630 電子郵遞信箱:rd350@tari.gov.tw

八、現場查看時間:投標截止前之辦公時間(08:30至12:00、13:30至17:00),請先電洽聯絡人蔡小姐安排查看,其餘時間恕不辨理。倘不看減損財產、物品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九、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十、本標售案底價:新臺幣5元/公斤

十一、本標案:公開標售。

十二、本標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三、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完成履約止。

十四、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

十五、截止投標時間:民國112年11月2日下午2時

十六、開標時間:民國112年11月2日下午3時地點:本分所行政大樓2會議室(嘉義市東區民權路2號)。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下午3時在前述地點開標。

十七、投標資格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公司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具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十八、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者(廠商)人數:2

十九、本標售案公告資訊:

(一)刊登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www.pcc.gov.tw)。

 (二)本分所網站(www.tari.gov.tw) 嘉義農業試驗分所-公告資訊-最新消息。

二十、標單之填寫應使用中文文字,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標金額單價以中文大寫書寫(高於標售底價),並於末尾加「整」或「正」。

          (二)填妥法人(公司)名稱、登記文件字號、地址、聯絡電話號碼。

二十一、押標金金額:新臺幣參萬元整,押標金、各種保證金選擇現金繳納者,於本分所秘書室出納繳納或匯入『0000022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24510402125011;戶名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之存款帳戶後,將收據正本附案。開立支票者,抬頭註明「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並將支票或憑據裝入證件封內一併投寄。(標案於未得標或廢標或流標時,廠商之押標金依廠商於「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所勾選之退還方式無息退還。採線上繳納押標金者,因本所繳納帳號為中央銀行國庫局,退還需經一定程序與期間(約二週),並負擔匯款手續費,使用本方式繳納請自行評估。)

二十二、押標金有效期:無效標或未得標者,其押標金於開標當日無息退還。得標者其押標金,於簽約時移作履約保證金,並於完成履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二十三、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二十四、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未預繳貨款及拒不簽約者。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通知)期限內履約。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標售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二十五、投標廠商遞送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份數:

             (一)投標文件封面。

             (二)資格證明文件1份:請檢附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四)投標廠商授權書1份:投標廠商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投標廠商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未附或未到場者放棄繼續比價權利)

             (五)押標金票據或證明文件1份。

             (六)標價清單1份。

    請將規定之所有文件(1式1份)一併裝入不透明之大型信封或容器妥予封裝後,標示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並於投標截止時間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凡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二十六、開標決標:

             (一)投標文件逾期寄達者,為不合格標,不予受理開標,原件退還投標廠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兩者缺之一者。

 2.押標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規定者。

 3.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機關規定不符者。

 4.投標單填寫之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者。

 5.投標單之投標廠商名稱,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6.投標單各欄填寫不全,或所填字跡模糊者。

 7.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經本機關查驗結果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

 8.其他足以影響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及正常合理開標作業之情事者,或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與規定不合者。

二十七、為求過磅公正、公平,本分所指定嘉義市附近公證地磅過磅,空車及裝運後皆須會磅。得標廠商應於過磅後即以現金或即期銀行本票辦理貨款結清手續(履約保證金得抵繳貨款)。

二十八、提領及載運期限:決標次日起20日內在本分所指定嘉義市附近公證地磅過磅,運費及過磅費等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得標廠商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提領及載運時,除確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致影響作業並能提具證明文件者外,不得申請延期提領及載運。逾期未履約者,視為放棄得標,除沒收保證金外,得通知次得標人。

二十九、標售明細僅供參考,依實際現場物品為準,標售物之效用,按標售物現狀,得標廠商不得另外要求標售物應具有之其它效用。

三十、投標廠商應詳閱投標須知,現場標的並應前往勘查,得標後如價格跌落、質量不符或災害損失,絕不要求補償。

三十一、本案所附契約書(草案)條款,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詳細審閱,如有異議請於投標前以書面向標售機關提出,否則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三十二、本案物品放置地點多數位於本分所內(嘉義市民權路2號),少數物品放置於溪口農場(嘉義縣溪口鄉妙崙村下崙1-20號),得標廠商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標售物,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提領及載運,沒收履約保證金及所繳標售物價款並由標售機關依規繳庫,得標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三十三、本分所對於公開標售之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得標廠商不得主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得標廠商於處理該標的物時,相關標示本分所財物標示如標籤應清除或銷毀,並不得再利用本分所名稱權屬。

三十四、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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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5-21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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