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本所依據農機性能測定要點辦理本業務,提供性能測定報告以協助廠商向農糧署申請列入農機補助牌型。審核列入補助牌型後,再依相關補助計畫之規定,由農糧署輔導農民購置種植、管理、收穫及採後處理...等農機。自辦理以來,截至115年7月24日止,已完成832件新型國產農機之性能測定,並於測試完成後出版測定報告;本研究並依國內所研發之新型農業機械之機種,現行農機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基準編號至TS-122,其中有3項暫行基準在歷次基準研討小組會議決議整併後奉核定廢止,目前共計119項暫行基準

農機具性能測定二階段申請作業說明:

  1. 第一階段作業:申測廠商須提供申請書主要規格表自行測試記錄表零件組合圖公司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各一份,原廠型錄三份,先寄本所進行檢視,格式無誤及文件齊備後,請廠商發函本所正式申請性能測定,本所會依程序進行審查,通過後正式受理並通知應繳交測定費用。
  2. 第二階段作業:申測廠商須依第一階段函復公文之期限內繳交性能測定費用。完成後函復廠商正式錄案及測定時須配合事項,並附上測定費用收據,隨後由主測人員聯繫安排後續測定事宜。
  3. 詳情可參考測定申請網頁內之申辦流程圖、甲式申請書與乙式申請書。

通過農機性能測定之農機因故更換功率(馬力)相近之動力源,申請認定適用於原測定報告之辦理方式:

        通過農機性能測定之農機若因原動力源停產而以原廠新型或其他廠牌規格及功率(馬力)相近之引擎取代原有測定報告所列者,原測定案申請業者可向本所提出動力源變更認定之申請,本所辦理認定作業程序後,以函文說明所更換之動力源是否適用於原報告。

        上述申請需檢附原動力源停產之佐證文件,並提供原動力源及取代動力源之廠牌、規格、功率曲線圖、能源(油料、電能)耗用率等相關文件資料,並提出該變更是否影響全機重心之說明。

連續試驗調整公告

為提升測定效率與便民服務,本所於115年8月19日調整現行122條農機性能測定方法及暫行基準條文如下:

  1. 名詞變更:原「連續試驗」更名為 「連續運轉試驗」。
  2. 試驗時間精簡:連續運轉試驗作業時間統一修訂為2小時(引用國家基準、無連續試驗或特定作業次數等具特殊性之暫行基準除外)。
  3. 開始時間:115年8月19日(含)後完成二階段繳費並正式成案發文之案件。

擴增性能測定報告核發單位

        依據112年11月30日農業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首長聯繫會報決議,自113年 1月 1日起,農機性能測定報告書直接由受委託測定之學校或研究機構用印後核發。目前受委託執行測定之單位有:農業部各改良場、中華農業機械學會、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

重要公告

        農業部已於115年4月23日農糧字第1151149566號令頒布修正後之農機性能測定要點,即日起本所將不再簽訂農機性能測定委託合約書。

        自115年4月13日起,凡申請性能測定之電動農機具,其附屬電池與充電設備皆須符合經濟部相關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業務查詢

 農糧署農機補助專區

 

 

性能測定業務主辦人:林建志助理研究員
電話:04-23317716
傳真:04-23330653

email:linjianjhih@tari.gov.tw

 

 

最後異動時間:2026-08-20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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