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資料
(表格下載)委外田間試驗契約應附利衝切結書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本所(含所屬分所)有以田間試驗契約與農民約定發給「補償金」之情事,係由農民提供農地配合本所研究使用,且農民具配合實施特定耕種管理方法、歸還或銷毀收獲之農作物…等義務,雙方係具對價關係,故屬前述規定所稱「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倘補償金額逾新臺幣(下同)1萬元,農民又屬該法所定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則依法不得與本所簽訂委外田間試驗契約。
是以,本所辦理委外田間試驗與農民簽約時,應請其填寫切結書(如附件),確認非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以免違反利衝法第14條規定,否則依同法第18條規定恐面臨1萬元以上之罰鍰。
最後異動時間:2025-03-12 13:39:00